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9年度訴字第288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清償借款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09 年 01 月 22 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訴字第288號原 告 駿湧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朱美娟 被 告 阿秋大肥鵝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廖豊民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借款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原告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理 由 一、按提起民事訴訟,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規定繳納裁判費,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 二、本件原告曾聲請對被告發支付命令(108年度司促字第32240號),經被告於法定期間聲明異議,應以原告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而本件訴訟,經本院於民國108年12月4日裁定命原告於收受裁定後5日內補繳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10,499 元,該裁定已於108年12月6日送達原告,有送達證書附卷可憑。 三、原告逾期且迄今仍未補正,其訴為不合法,應予駁回。 四、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6款、第95條、第78條,裁定 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1 月 22 日民事第七庭 法 官 黃 杰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1 月 22 日書記官 盧弈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