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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9年度訴字第2887號

清償借款民事裁判日期 109 年 09 月 08 日

法官謝慧敏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訴字第2887號

原告
京城銀國際租賃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劉建志
被告
詮昕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兼法定代理人
蘇坤彰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借款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原告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理由

一、按提起民事訴訟,應依民事訴訟法之規定繳納裁判費,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又起訴不合程式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6款定有明文。

二、本件原告起訴僅繳納部分裁判費,經本院於民國109年7月23日以109年度補字第1617號裁定命原告於收受裁定後5日內補繳裁判費新臺幣31,190元,此項裁定已於109年7月28日送達予原告,有本院送達證書附卷可稽。而原告迄未補正之事實,亦有本院民事科查詢簡答表、答詢表在卷足憑。據此,原告提起本件訴訟即難謂為合法,應予裁定駁回。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6款、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9 月 8 日

民事第六庭 法 官 謝慧敏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9 月 8 日

書記官 黃于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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