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9年度訴字第2887號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訴字第2887號
- 原告
- 京城銀國際租賃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劉建志
- 被告
- 詮昕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 兼法定代理人
- 蘇坤彰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借款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原告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理由
一、按提起民事訴訟,應依民事訴訟法之規定繳納裁判費,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又起訴不合程式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6款定有明文。
二、本件原告起訴僅繳納部分裁判費,經本院於民國109年7月23日以109年度補字第1617號裁定命原告於收受裁定後5日內補繳裁判費新臺幣31,190元,此項裁定已於109年7月28日送達予原告,有本院送達證書附卷可稽。而原告迄未補正之事實,亦有本院民事科查詢簡答表、答詢表在卷足憑。據此,原告提起本件訴訟即難謂為合法,應予裁定駁回。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6款、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