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9年度訴字第2895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返還買賣價金等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09 年 09 月 04 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訴字第2895號 原 告 尤瑞蘭 訴訟代理人 林亮宇律師 上列原告與被告鍾雪娟等6人間請求返還買賣價金等事件,原告 應於收受本裁定送達翌日起五日內補正下列事項,其中第1項逾 期未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應補正事項: 一、依民事訴訟法第116條第1項第1款、第2項規定,當事人書狀應記載當事人、法定代理人或訴訟代理人之性別、出生年月日、國民身分證號碼、電話號碼、住所或居所及其他足資辨別之特徵。原告起訴未據記載被告「許竣翔、林秋炎、吳富蘭及吳姓女子」等4人之上揭年籍資料,致法院無從特定原 告起訴之被告當事人為何,認有通知原告補正之必要,並請提出被告「許竣翔、林秋炎、吳富蘭及吳姓女子」等4人之 最新戶籍謄本各1件(記事欄請勿省略)。 二、請具狀補正說明下列事項: (一)聲明第2項依民法第184條第1項規定請求被告鍾雪娟賠償 新台幣(下同)500000元,該500000元係原告之「所受損害」或「所失利益」?其計算式及依據為何? (二)聲明第3項依民法第184條規定請求被告許竣翔、林秋炎、吳富蘭及吳姓女子等4人連帶賠償500000元,該500000元 係原告之「所受損害」或「所失利益」?其計算式及依據為何? 三、請提出原告已給付被告大大不動產經紀業有限公司服務報酬110000元之相關單據或證明文件。 四、上揭補正第2、3項部分,請提出補正書狀1式7份(法院1份、被告6份)。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9 月 4 日民事第四庭 法 官 林金灶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9 月 4 日書記官 張隆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