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9年度訴字第2895號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訴字第2895號
- 原告
- 尤瑞蘭
- 訴訟代理人
- 林亮宇律師
上列原告與被告鍾雪娟等6人間請求返還買賣價金等事件,原告應於收受本裁定送達翌日起五日內補正下列事項,其中第1項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應補正事項:
一、依民事訴訟法第116條第1項第1款、第2項規定,當事人書狀應記載當事人、法定代理人或訴訟代理人之性別、出生年月日、國民身分證號碼、電話號碼、住所或居所及其他足資辨別之特徵。原告起訴未據記載被告「許竣翔、林秋炎、吳富蘭及吳姓女子」等4人之上揭年籍資料,致法院無從特定原告起訴之被告當事人為何,認有通知原告補正之必要,並請提出被告「許竣翔、林秋炎、吳富蘭及吳姓女子」等4人之最新戶籍謄本各1件(記事欄請勿省略)。
二、請具狀補正說明下列事項:
(一)聲明第2項依民法第184條第1項規定請求被告鍾雪娟賠償新台幣(下同)500000元,該500000元係原告之「所受損害」或「所失利益」?其計算式及依據為何?
(二)聲明第3項依民法第184條規定請求被告許竣翔、林秋炎、吳富蘭及吳姓女子等4人連帶賠償500000元,該500000元係原告之「所受損害」或「所失利益」?其計算式及依據為何?
三、請提出原告已給付被告大大不動產經紀業有限公司服務報酬110000元之相關單據或證明文件。
四、上揭補正第2、3項部分,請提出補正書狀1式7份(法院1份、被告6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