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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9年度訴字第2895號

返還買賣價金等民事裁判日期 109 年 09 月 04 日

法官林金灶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訴字第2895號

原告
尤瑞蘭
訴訟代理人
林亮宇律師

上列原告與被告鍾雪娟等6人間請求返還買賣價金等事件,原告應於收受本裁定送達翌日起五日內補正下列事項,其中第1項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應補正事項:

一、依民事訴訟法第116條第1項第1款、第2項規定,當事人書狀應記載當事人、法定代理人或訴訟代理人之性別、出生年月日、國民身分證號碼、電話號碼、住所或居所及其他足資辨別之特徵。原告起訴未據記載被告「許竣翔、林秋炎、吳富蘭及吳姓女子」等4人之上揭年籍資料,致法院無從特定原告起訴之被告當事人為何,認有通知原告補正之必要,並請提出被告「許竣翔、林秋炎、吳富蘭及吳姓女子」等4人之最新戶籍謄本各1件(記事欄請勿省略)。

二、請具狀補正說明下列事項:

(一)聲明第2項依民法第184條第1項規定請求被告鍾雪娟賠償新台幣(下同)500000元,該500000元係原告之「所受損害」或「所失利益」?其計算式及依據為何?

(二)聲明第3項依民法第184條規定請求被告許竣翔、林秋炎、吳富蘭及吳姓女子等4人連帶賠償500000元,該500000元係原告之「所受損害」或「所失利益」?其計算式及依據為何?

三、請提出原告已給付被告大大不動產經紀業有限公司服務報酬110000元之相關單據或證明文件。

四、上揭補正第2、3項部分,請提出補正書狀1式7份(法院1份、被告6份)。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9   月  4   日

         民事第四庭  法 官 林金灶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9   月  4   日

                書記官 張隆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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