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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訴字第2895號

返還買賣價金等民事裁判日期 110 年 11 月 19 日

法官林金灶

上訴人
尤瑞蘭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大大不動產經紀業有限公司等6人間請求損害賠償等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110年10月27日本院所為第一審判決(109年度訴字第2895號)提起第二審上訴。經查:本件上訴人之上訴利益訴訟標的金額,依上訴聲明記載核定為新臺幣(下同)610,000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9,915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翌日起五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11 月 19 日

民事第四庭 法 官 林金灶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11 月 19 日

書記官 張隆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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