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9年度訴字第2895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返還買賣價金等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10 年 11 月 26 日
- 當事人尤瑞蘭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訴字第2895號 上 訴 人 尤瑞蘭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大大不動產經紀業有限公司等6人間請求 損害賠償等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110年10月27日本院所為第一 審判決(109年度訴字第2895號)提起第二審上訴。經查:本件上 訴人之上訴利益訴訟標的金額,依上訴人於110年11月26日傳真 民事減縮上訴聲明狀記載核定為新臺幣(下同)410,000元,應徵 第二審裁判費6,615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翌日起五日內如數 向本院繳納,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11 月 26 日民事第四庭 法 官 林金灶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11 月 26 日書記官 張隆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