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9年度訴字第2920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清償借款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10 年 10 月 22 日
- 當事人高大利、昶興國際貿易有限公司、陳奕男、昶穩機械工業有限公司、高臺麟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訴字第2920號 上 訴 人 高大利 上 訴 人 昶興國際貿易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奕男 上 訴 人 昶穩機械工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高臺麟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施昭同間因109年度訴字第2920號請求清 償借款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110年9月22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查本件上訴標的價額為新臺幣(下同)3,800,000 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57,930元,此費用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以 內逕向本院如數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上訴。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10 月 22 日民事第一庭 法 官 曹宗鼎 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10 月 22 日書記官 曾右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