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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訴字第2920號

清償借款民事裁判日期 110 年 10 月 22 日

法官曹宗鼎

上訴人
高大利
上訴人
昶興國際貿易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奕男
上訴人
昶穩機械工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高臺麟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施昭同間因109年度訴字第2920號請求清償借款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110年9月22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查本件上訴標的價額為新臺幣(下同)3,800,000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57,930元,此費用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以內逕向本院如數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上訴。

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10 月 22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曹宗鼎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10 月 22 日

書記官 曾右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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