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9年度訴字第2922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減少價金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11 年 01 月 11 日
- 當事人詹啓平、張欽旭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訴字第2922號 上 訴 人 詹啓平 被 上訴人 張欽旭 廖靜慧 雅豐房屋仲介有限公司 上 一 人 法定代理人 盧宗豪 被 上訴人 吳儿晴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減少價金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110 年11 月24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上訴駁回。 第二審訴訟費用由上訴人負擔。理 由 一、按上訴不合程式或有其他不合法之情形而可以補正者,原第一審法院應定期間命其補正,如不於期間內補正,應以裁定駁回之,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定有明文。次按向第二審法院上訴,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及第77條之14規定,加徵裁判費十分之五;且依前開規定繳納裁判費,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 二、本件上訴人提起第二審上訴,未據繳裁判費,經本院於民國110年12月20日裁定限上訴人於收受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正,此項裁定於110年12月23日送達,有送達證書在卷可稽。然 上訴人迄今仍未補正,亦有本院民事科查詢簡答表1份在卷 可證,則上訴人上訴自非合法,應予駁回。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442 條第2 項、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 月 11 日民事第三庭 法 官 陳宗賢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 月 11 日書記官 林玉門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