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訴字第2926號
- 原告
- 張賢吉
- 訴訟代理人
- 林易佑律師
- 被告
- 德清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張美智
- 訴訟代理人
- 楊永成律師
- 訴訟代理人
- 戴君豪律師
- 複代理人
- 陳彥維
- 被告
- 張青雲
張美惠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分割共有物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111年4月22日下午2時20分,在本院民事第三法庭行言詞辯論。
理由
按法院於言詞辯論終結後,宣示裁判前,如有必要得命再開辯論,民事訴訟法第210條定有明文。查本件前經言詞辯論終結,定期宣判,茲因本件言詞辯論通知書是否合法送達被告張美惠,尚有疑義,而有再行調查之必要。爰命再開辯論,並指定民國111年4月22日下午2時20分,在本院民事第三法庭行言詞辯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