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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訴字第2926號

分割共有物民事裁判日期 110 年 10 月 07 日

法官呂麗玉江奇峰鄭百易

原告
張賢吉
訴訟代理人
林易佑律師
被告
德清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張美智
訴訟代理人
楊永成律師
訴訟代理人
戴君豪律師
複代理人
陳彥維
被告
張青雲

張美惠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分割共有物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111年4月22日下午2時20分,在本院民事第三法庭行言詞辯論。

理由

按法院於言詞辯論終結後,宣示裁判前,如有必要得命再開辯論,民事訴訟法第210條定有明文。查本件前經言詞辯論終結,定期宣判,茲因本件言詞辯論通知書是否合法送達被告張美惠,尚有疑義,而有再行調查之必要。爰命再開辯論,並指定民國111年4月22日下午2時20分,在本院民事第三法庭行言詞辯論。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10  月   7  日

民事第二庭 審判長法 官 呂麗玉

法 官 江奇峰

法 官 鄭百易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10  月   7  日

書記官 唐振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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