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9年度訴字第2926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分割共有物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10 年 10 月 07 日
- 當事人張賢吉、德清股份有限公司、張美智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訴字第2926號 原 告 張賢吉 訴訟代理人 林易佑律師 被 告 德清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張美智 訴訟代理人 楊永成律師 戴君豪律師 複 代理人 陳彥維 被 告 張青雲 張美惠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分割共有物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111年4月22日下午2時20分,在 本院民事第三法庭行言詞辯論。 理 由 按法院於言詞辯論終結後,宣示裁判前,如有必要得命再開辯論,民事訴訟法第210條定有明文。查本件前經言詞辯論終結,定 期宣判,茲因本件言詞辯論通知書是否合法送達被告張美惠,尚有疑義,而有再行調查之必要。爰命再開辯論,並指定民國111 年4月22日下午2時20分,在本院民事第三法庭行言詞辯論。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10 月 7 日民事第二庭 審判長法 官 呂麗玉 法 官 江奇峰 法 官 鄭百易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10 月 7 日書記官 唐振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