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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9年度訴字第2926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
    分割共有物
  • 案件類型
    民事
  • 審判法院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
    110 年 10 月 07 日
  • 法官
    呂麗玉江奇峰鄭百易
  • 法定代理人
    張美智

  • 原告
    張賢吉
  • 被告
    德清股份有限公司法人張青雲張美惠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訴字第2926號 原 告 張賢吉 訴訟代理人 林易佑律師 被 告 德清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張美智 訴訟代理人 楊永成律師 戴君豪律師 複 代理人 陳彥維 被 告 張青雲 張美惠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分割共有物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111年4月22日下午2時20分,在 本院民事第三法庭行言詞辯論。 理 由 按法院於言詞辯論終結後,宣示裁判前,如有必要得命再開辯論,民事訴訟法第210條定有明文。查本件前經言詞辯論終結,定 期宣判,茲因本件言詞辯論通知書是否合法送達被告張美惠,尚有疑義,而有再行調查之必要。爰命再開辯論,並指定民國111 年4月22日下午2時20分,在本院民事第三法庭行言詞辯論。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10  月   7  日民事第二庭 審判長法 官 呂麗玉 法 官 江奇峰 法 官 鄭百易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10  月   7  日書記官 唐振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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蕭奕弘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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