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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訴字第2960號

損害賠償等民事裁判日期 110 年 12 月 09 日

法官施懷閔

上訴人
費嘉騏
上訴人
謝杏芬
上訴人
洪天寶
上訴人
張耿榮
共同送達代收人
何玉偵

一、上列當事人與被上訴人林瑞育間請求損害賠償等事件,上訴人不服民國110年11月11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然未繳納第二審裁判費。經查,依上訴人之上訴聲明,其上訴利益為新臺幣200萬元,故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前段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逕向本院補繳第二審裁判費新臺幣3萬1,200元,逾期不繳,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二、上訴人應依民事訴訟法第441條規定,補正上訴狀,表明:

(一)應廢棄或變更原判決之理由。

(二)關於前款理由之事實及證據。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12 月 9 日

民事第五庭 法 官 施懷閔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12 月 9 日

書記官 張宏賓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9年度訴字第2960號於民國 110 年 12 月 09 日裁判,案由為損害賠償等,全文完整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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