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9年度訴字第2991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返還押租金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10 年 07 月 08 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訴字第2991號上 訴 人 松益土地開發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芳均 送達代收人 王柏興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順臆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返還押租金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110年6月16日本院所為第一審判決(109年度訴字第2991號)提起上訴。經查:本件上訴人之上訴利益訴訟標的 金額依上訴聲明記載核定為新台幣(下同)619,328元,應徵第二 審裁判費10,080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 第2項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翌日起五日內如數向 本院繳納,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7 月 8 日民事第四庭 法 官 林金灶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7 月 8 日書記官 張隆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