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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訴字第3025號

損害賠償等民事裁判日期 114 年 03 月 05 日

法官唐敏寶劉承翰林萱

上訴人
育筠工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林昀柔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昱辰工業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損害賠償等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114年2月7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未據繳納上訴裁判費。本件上訴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225萬1403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4萬1913元 。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之規定,限上訴人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繳,逾期未繳,即駁回上訴。另請併依民事訴訟法第441條規定提出上訴理由狀,繕本以雙掛號逕送對造,回執陳報本院。

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3 月 5 日

民事第三庭 審判長法 官 唐敏寶

法 官 劉承翰

法 官 林 萱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3 月 5 日

書記官 黃泰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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