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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訴字第3036號

損害賠償民事裁判日期 111 年 08 月 26 日

法官劉承翰

原告
富舋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江辰皓
訴訟代理人
王志平律師
被告
昇益工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朱芳成
訴訟代理人
魏光玄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原告之訴及假執行之聲請均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理由

一、按提起民事訴訟,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之規定繳納裁判費,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次按原告起訴不合程式或不備其他要件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但其情形可以補正者,

亦有明文。

二、本件原告起訴請求被告返還如附表所示之模具,前經本院裁定命原告補繳納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應於收受該裁定之翌日起5日內補繳,逾期未補繳即駁回原告之訴,此有本院言詞辯論筆錄可憑(見本院卷第498頁)。惟原告逾期迄未繳納裁判費,此有多元化案件繳費狀況查詢清單、本院收費查詢簡答表在卷可證,並表明不願繳納,此有本院電話紀錄可稽(見本院卷第503頁),依前揭說明,其訴為不合法,應予駁回。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6款、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用新臺幣1,000元。

審判長應定期間先命補正,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6款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8   月  26  日

民事第三庭 法 官 劉承翰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8   月  29  日

書記官 蔡昀潔

附表 / 起訴書(原樣呈現)
附表
編號 模具名稱 1 1194中管轉軸鋁件  鍛造模 2 1458電池座膠合鋁件 鍛造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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