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9年度訴字第3058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09 年 09 月 17 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訴字第3058號 原 告 謝汶宴 被 告 昇揚營建機構分公司宏固建設開發有限公司 兼 上一人 法定代理人 蔡宗諺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原告之訴及假執行之聲請均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理 由 一、按提起民事訴訟,應依民事訴訟法規定繳納裁判費,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 二、本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經本院於民國109年8月26日裁定命原告於收受裁定送達5日內補正。該項裁定已於109年8月31日送達於原告,此有送達證書1紙附卷可憑。 三、原告逾期迄今仍未補正,此有本院收費答詢表查詢及繳費資料查詢單等件附卷可考,其訴顯難認為合法,應予駁回。其假執行之聲請因訴之駁回,亦缺乏宣告之依據,應併予駁回。 四、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6款、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 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9 月 17 日民事第六庭 法 官 夏一峯 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9 月 17 日書記官 陳建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