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9年度訴字第3063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11 年 12 月 27 日
- 當事人江貴雄、聚合發天廈社區管理委員會、羅汝君、聚合發建設股份有限公司、陳世坤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訴字第3063號 原 告 江貴雄 訴訟代理人 陳榮輝律師 被 告 聚合發天廈社區管理委員會 法定代理人 羅汝君 訴訟代理人 陳祈嘉律師 複代理人 張詩靖律師 被 告 聚合發建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世坤 訴訟代理人 羅宗賢律師 複代理人 黃雅琴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改用小額程序。 理 由 一、按通常訴訟事件因訴之變更或一部撤回,致其訴之全部屬於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8之範圍者,承辦法官應以裁定改用小額程序,並將該通常訴訟事件報結後改分為小額事件,由原法官或受命法官依小額程序繼續審理,《同一地方法院適用簡易程序審理事件事務分配辦法》第4條第2項定有明文。而關於請求給付金錢或其他代替物或有價證券之訴訟,其標的金額或價額在新臺幣(下同)10萬元以下者,適用本章所定之小額程序,為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8第1項所明定。 二、本件原告起訴時請求被告連帶給付87萬4226元本息,為通常訴訟事件,嗣變更為請求被告連帶給付7萬6725元本息,致 其訴之全部屬於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8之範圍,依上開規定應改用小額程序,爰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2 月 27 日民事第三庭 法 官 蔡嘉裕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2 月 27 日書記官 譚鈺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