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9年度訴字第3180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10 年 06 月 15 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訴字第3180號 上 訴 人 饌食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楊子德 一、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全聯實業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110年5月14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未據繳納裁判費。 二、按提起第二審上訴,應依訴訟標的價額繳納裁判費,並以上訴狀表明上訴理由,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6、第441條第1項第4款分別定有明文。又上訴不合程式或有其他不合法情形 而可以補正者,原第一審法院應定期間命其補正,如不於期間內補正(上訴理由除外),應以裁定駁回之,此觀諸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第3項自明。 三、經查,上訴人之上訴利益為新臺幣(下同)883,287元,應 徵第二審裁判費14,535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繳裁判費,逾期未補正,即予駁 回。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6 月 15 日民事第三庭 法 官 劉承翰 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6 月 17 日 書記官 劉桉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