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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9年度訴字第3180號

損害賠償民事裁判日期 110 年 06 月 15 日

法官劉承翰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訴字第3180號

上訴人
饌食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楊子德

一、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全聯實業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110年5月14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未據繳納裁判費。

二、按提起第二審上訴,應依訴訟標的價額繳納裁判費,並以上訴狀表明上訴理由,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6、第441條第1項第4款分別定有明文。又上訴不合程式或有其他不合法情形而可以補正者,原第一審法院應定期間命其補正,如不於期間內補正(上訴理由除外),應以裁定駁回之,此觀諸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第3項自明。

三、經查,上訴人之上訴利益為新臺幣(下同)883,287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14,535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繳裁判費,逾期未補正,即予駁回。

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6  月   15  日

         民事第三庭 法 官 劉承翰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6  月  17  日

               書記官 劉桉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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