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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9年度訴字第322號

損害賠償民事裁判日期 110 年 09 月 01 日

法官劉正中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訴字第322號

原告
黃基洲
訴訟代理人
吳啟瑞 律師
複代理人
李庭瑄 律師
被告
津賀股份有限公司
兼法定代理人
陳博成
被告
賴苑菁
共同訴訟代理人
陳浩華 律師
複代理人
陳博芮

上列當事人間損害賠償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於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110年度上易字第364號背信案件刑事程序終結前,停止訴訟程序。

理由

一、按訴訟中有犯罪嫌疑牽涉其裁判者,法院得在刑事訴訟終結前,以裁定停止訴訟程序。民事訴訟法第183條定有明文。

二、本件民事訴訟之裁判,因被告所涉之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110年度上易字第364號背信案件犯罪嫌疑確影響本件民事訴訟之裁判,非俟刑事訴訟終結,民事訴訟無由判斷,且兩造均請求本件俟刑事訴訟終結後再為進行,本院認於刑事程序終結前,有停止本件民事程序之必要,並經民國110年9月1日言詞辯論期日當庭宣示本裁定,於宣示時即對外發生效力,復經兩造當庭聲明捨棄抗告。爰以書面補充理由如上。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9   月  1   日

民事第三庭 法 官 劉正中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9   月  1   日

書記官 吳克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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