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9年度訴字第322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11 年 01 月 07 日
- 當事人黃基洲、津賀股份有限公司、陳博成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訴字第322號 原 告 黃基洲 訴訟代理人 吳啟瑞律師 複代理人 李庭瑄律師 被 告 津賀股份有限公司 兼 法 定 代 理 人 陳博成 賴苑菁 共 同 訴訟代理人 陳浩華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院於民國110年9月1日所為停止訴訟程序之裁定撤銷。 理 由 一、本院前以被告陳博成涉犯背信罪嫌,牽涉本訴訟之裁判,而裁定命在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110年度上易字第364號刑事訴訟終結以前,停止訴訟程序。 二、經查明該刑事案件業已終結,並於民國110年12月29日判決 確定在案,此有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110年度上易字第364號刑事判決在卷為憑。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186條規定,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 月 7 日民事第五庭 法 官 施懷閔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 月 7 日書記官 張宏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