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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訴字第322號

損害賠償民事裁判日期 111 年 01 月 07 日

法官施懷閔

原告
黃基洲
訴訟代理人
吳啟瑞律師
複代理人
李庭瑄律師
被告
津賀股份有限公司
被告
兼 法 定
代理人
陳博成
代理人
賴苑菁
共同訴訟代理人
陳浩華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院於民國110年9月1日所為停止訴訟程序之裁定撤銷。

理由

一、本院前以被告陳博成涉犯背信罪嫌,牽涉本訴訟之裁判,而裁定命在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110年度上易字第364號刑事訴訟終結以前,停止訴訟程序。

二、經查明該刑事案件業已終結,並於民國110年12月29日判決確定在案,此有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110年度上易字第364號刑事判決在卷為憑。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186條規定,裁定如主文。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   月  7   日

民事第五庭 法 官 施懷閔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   月  7   日

書記官 張宏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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