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9年度訴字第322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12 年 02 月 15 日
- 當事人津賀股份有限公司、陳博成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訴字第322號 上 訴 人 津賀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博成 一、上列當事人與被上訴人黃基洲間請求損害賠償等事件,上訴人不服民國112年1月31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然未繳納第二審裁判費。經查,依上訴人之上訴聲明,其上訴利益為新臺幣60萬元,故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前段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逕向本院補繳 第二審裁判費新臺幣9,750元,逾期不繳,即駁回上訴,特 此裁定。 二、上訴人應依民事訴訟法第441條規定,補正上訴狀(並按被 上訴人人數提出繕本),表明: ㈠應廢棄或變更原判決之理由。 ㈡關於前款理由之事實及證據。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2 月 15 日民事第五庭 法 官 施懷閔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2 月 15 日書記官 林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