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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9年度訴字第3262號

返還價金等民事裁判日期 109 年 11 月 25 日

法官王奕勛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訴字第3262號

原告
日昇昌環球貿易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林家韻
訴訟代理人
黃程國律師

上原告因返還價金等事件,對被告昶德商貿有限公司起訴,已繳

納裁判費新臺幣(以下未註明美金者均為新臺幣)20,602元。查

本件原告變更訴之聲明後,請求被告給付美金618,000 元,依原

告起訴日即民國109 年8 月12日臺灣銀行賣出之現金匯率為1 元

美金兌換29.79 元,故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18,410,220元(618,

000 ×29.79 =18,410,220),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74,096 元,

扣除已納部分尚須補繳153,494 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

1 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 日內補繳,逾期不

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上正本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11  月  25  日

         民事第五庭 法 官 王奕勛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11  月  25  日

               書記官 顏督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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