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9年度訴字第3262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返還價金等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09 年 11 月 25 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訴字第3262號原 告 日昇昌環球貿易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林家韻 訴訟代理人 黃程國律師 上原告因返還價金等事件,對被告昶德商貿有限公司起訴,已繳納裁判費新臺幣(以下未註明美金者均為新臺幣)20,602元。查本件原告變更訴之聲明後,請求被告給付美金618,000 元,依原告起訴日即民國109 年8 月12日臺灣銀行賣出之現金匯率為1 元美金兌換29.79 元,故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18,410,220元(618,000 ×29.79 =18,410,220),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74,096 元, 扣除已納部分尚須補繳153,494 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 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11 月 25 日民事第五庭 法 官 王奕勛 上正本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11 月 25 日書記官 顏督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