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9年度訴字第3262號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訴字第3262號
- 上訴人
- 即被告
- 昶德商貿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楊懿珊
- 法定代理人
- 被上訴人即
- 原告
- 日昇昌環球貿易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林家韻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返還價金等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110 年5 月7 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上訴駁回。
第二審訴訟費用由上訴人負擔。
理由
一、按上訴不合程式或有其他不合法之情形而可以補正者,原第一審法院應定期間命其補正,如不於期間內補正,應以裁定駁回之,民事訴訟法第442 條第2 項定有明文。次按向第二審法院上訴,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及第77條之14規定,加徵裁判費10分之5 ,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6第1 項前段亦定有明文。是提起民事第二審上訴,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6條之16第1 項前段之規定繳納裁判費,此乃上訴必須具備之程式。
二、本件上訴人提起第二審上訴,未據繳納裁判費,經本院於民國110 年6 月18日裁定,限令於裁定送達後15日內補正,此項裁定已於110 年6 月25日送達,有送達證書在卷可稽。上訴人逾期迄今仍未補正,其上訴自非合法,應予駁回。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