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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9年度訴字第3341號

損害賠償民事裁判日期 109 年 11 月 05 日

法官張清洲林宗成林婉昀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訴字第3341號

原告
林俐岑

兼法定代理 張靜文

原告與被告台灣大車隊股份有限公司、文福交通事業股份有限公

司間請求損害賠償等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按訴訟標

的之價額,由法院核定。核定訴訟標的之價額,以起訴時之交易

價額為準;無交易價額者,以原告就訴訟標的所有之利益為準,

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第1項、第2項定有明文。經查,本件原告

起訴狀記載之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533萬5655元,依

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規定,應徵第一審裁判費5萬3866元。茲

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

達翌日起5日內補繳前述裁判費,逾期未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

定。又原告聲請訴訟救助(109年度救字第182號)業經本院裁定

駁回,原告不得暫免繳納裁判費,併予敘明。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不服本裁定關於訴訟標的價額之核定,得於收受裁定正本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整。其餘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11  月  5   日

         民事第四庭  審判長   法 官 張清洲

                     法 官 林宗成

                     法 官 林婉昀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11  月  5   日

                     書記官 蕭訓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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