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9年度訴字第3352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返還價金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10 年 09 月 24 日
- 當事人康朵國際實業有限公司、楊捷玲、台灣安衛環管理顧問股份有限公司、詹昀融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訴字第3352號 上 訴 人 康朵國際實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楊捷玲 被 上訴人 台灣安衛環管理顧問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詹昀融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返還價金事件,上訴人於民國110 年7月30日 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上訴駁回。 第二審訴訟費用由上訴人負擔。 理 由 一、按上訴不合程式或有其他不合法之情形而可以補正者,原第一審法院應定期間命其補正,如不於期間內補正,應以裁定駁回之,民事訴訟法第442 條第2 項定有明文。又提起民事第二審上訴,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6第1 項規定繳納裁判費,此乃必須具備之程式。 二、查上訴人提起第二審上訴,未繳納裁判費,經本院於民國110年8月31日,以裁定限上訴人於送達後5日內,應補繳第二 審裁判費新臺幣(下同)8萬5,254元,上開裁定業於同年9 月3日送達上訴人,然上訴人逾期迄今仍未補繳,有本院送 達證書、民事科查詢簡答表、答詢表、多元化案件繳費狀況查詢清單在卷可稽。從而,上訴人之上訴,為不合法,應予駁回。 三、爰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9 月 24 日民事第一庭 審判長法 官 許石慶 法 官 廖欣儀 法 官 鍾宇嫣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中 華 民 國 110 年 9 月 24 日書記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