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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訴字第3352號

返還價金民事裁判日期 110 年 09 月 24 日

法官許石慶廖欣儀鍾宇嫣

上 訴 人
康朵國際實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楊捷玲
被 上訴人
台灣安衛環管理顧問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詹昀融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返還價金事件,上訴人於民國110 年7月30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上訴駁回。

第二審訴訟費用由上訴人負擔。

理由

一、按上訴不合程式或有其他不合法之情形而可以補正者,原第一審法院應定期間命其補正,如不於期間內補正,應以裁定駁回之,民事訴訟法第442 條第2 項定有明文。又提起民事第二審上訴,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6第1 項規定繳納裁判費,此乃必須具備之程式。

二、查上訴人提起第二審上訴,未繳納裁判費,經本院於民國110年8月31日,以裁定限上訴人於送達後5日內,應補繳第二審裁判費新臺幣(下同)8萬5,254元,上開裁定業於同年9月3日送達上訴人,然上訴人逾期迄今仍未補繳,有本院送達證書、民事科查詢簡答表、答詢表、多元化案件繳費狀況查詢清單在卷可稽。從而,上訴人之上訴,為不合法,應予駁回。

三、爰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9   月  24  日

民事第一庭 審判長法 官 許石慶

          法 官 廖欣儀

          法 官 鍾宇嫣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9   月  24  日

書記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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