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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9年度訴字第3353號

返還借貸款民事裁判日期 109 年 11 月 19 日

法官蔡家瑜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訴字第3353號

原告
京城銀國際租賃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劉建志
被告
高品生物科技管理顧問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顏瑞成律師
被告
詮昕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蘇坤彰

當事人間返還借貸款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移送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理由

一、按訴訟之全部或一部,法院認為無管轄權者,依原告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移送其管轄法院,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 項定有明文。又當事人得以合意定第一審管轄法院,但以關於由一定法律關係而生之訴訟為限,前項合意,應以文書證之,同法第24條亦有明文。此合意管轄,容為當事人處分權之體現,若無特別情形,自宜解釋為具有排他之優先管轄效力。

二、本件被告主營業所雖均位於臺中市,然本件原告係依據兩造間之附條件買賣契約書、增補約定書,請求被告依契約約定履行,而前開合約書第9 條、增補約定書第3 條已載明,兩造同意以臺灣臺北地方法院為管轄法院,有前開合約書、約定書在卷可稽,兩造就本件糾紛,顯已訂有合意管轄之法院。是依前開條文規定,即應由臺灣臺北地方法院管轄,玆原告向本院起訴,顯係違誤,本院爰依前開說明,裁定移送由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審理。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11 月 19 日

民事第五庭 法 官 蔡家瑜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11 月 19 日

書記官 蔡秀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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