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9年度訴字第3353號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訴字第3353號
- 原告
- 京城銀國際租賃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劉建志
- 被告
- 高品生物科技管理顧問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顏瑞成律師
- 被告
- 詮昕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蘇坤彰
當事人間返還借貸款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移送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理由
一、按訴訟之全部或一部,法院認為無管轄權者,依原告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移送其管轄法院,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 項定有明文。又當事人得以合意定第一審管轄法院,但以關於由一定法律關係而生之訴訟為限,前項合意,應以文書證之,同法第24條亦有明文。此合意管轄,容為當事人處分權之體現,若無特別情形,自宜解釋為具有排他之優先管轄效力。
二、本件被告主營業所雖均位於臺中市,然本件原告係依據兩造間之附條件買賣契約書、增補約定書,請求被告依契約約定履行,而前開合約書第9 條、增補約定書第3 條已載明,兩造同意以臺灣臺北地方法院為管轄法院,有前開合約書、約定書在卷可稽,兩造就本件糾紛,顯已訂有合意管轄之法院。是依前開條文規定,即應由臺灣臺北地方法院管轄,玆原告向本院起訴,顯係違誤,本院爰依前開說明,裁定移送由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審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