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9年度訴字第3367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清償買賣價金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10 年 09 月 28 日
- 當事人鼎峰自動化股份有限公司、許嘉熹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訴字第3367號 上 訴 人 鼎峰自動化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許嘉熹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獨大科技有限公司間請求清償買賣價金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110年9月3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 訴。查本件上訴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1,037,400元, 應徵第二審裁判費16,944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上訴人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繳,逾期未繳,即駁回上訴 ,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9 月 28 日民事第四庭 審判長法 官 黃渙文 法 官 林金灶 法 官 董庭誌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9 月 28 日書記官 盧弈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