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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9年度訴字第3375號

給付不當得利民事裁判日期 110 年 05 月 24 日

法官李悌愷廖穗蓁鍾宇嫣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訴字第3375號

原告
王敏明
訴訟代理人
蔡逸軒律師
被告
川智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王蔚賓
訴訟代理人
詹志宏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不當得利事件,本院於民國110 年5 月7

日所為之判決原本及正本,應裁定更正如下:

主文

原判決如附表之原判決記載欄所示之記載,應更正為如更正後記載欄所示之記載。

理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依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更正之;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者亦同,民事訴訟法第232 條第1 項定有明文。

二、查本院前開之判決原本及正本有如主文所示之誤算之顯然錯誤,應予更正如附表所示。

三、爰依法裁定如主文。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得於收受送達後十日內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得抗告(10日)。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5 月 24 日

民事第一庭 審判長法 官 李悌愷

法 官 廖穗蓁

法 官 鍾宇嫣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5 月 24 日

書記官

附表 / 起訴書(原樣呈現)
附表:
┌──┬────────┬──────────┬──────────┐
│編號│原判決欄位(頁數│     原判決記載     │  更正後記載        │
│    │及行數)        │                    │                    │
├──┼────────┼──────────┼──────────┤
│  1 │理由欄第四項(第│均無理由,應予准許。│均無理由,應予駁回。│
│    │4 頁第23、24行)│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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