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9年度訴字第3375號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訴字第3375號
- 原告
- 王敏明
- 訴訟代理人
- 蔡逸軒律師
- 被告
- 川智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王蔚賓
- 訴訟代理人
- 詹志宏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不當得利事件,本院於民國110 年5 月7
日所為之判決原本及正本,應裁定更正如下:
主文
原判決如附表之原判決記載欄所示之記載,應更正為如更正後記載欄所示之記載。
理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依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更正之;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者亦同,民事訴訟法第232 條第1 項定有明文。
二、查本院前開之判決原本及正本有如主文所示之誤算之顯然錯誤,應予更正如附表所示。
三、爰依法裁定如主文。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附表 / 起訴書(原樣呈現)
附表: ┌──┬────────┬──────────┬──────────┐ │編號│原判決欄位(頁數│ 原判決記載 │ 更正後記載 │ │ │及行數) │ │ │ ├──┼────────┼──────────┼──────────┤ │ 1 │理由欄第四項(第│均無理由,應予准許。│均無理由,應予駁回。│ │ │4 頁第23、24行)│ │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