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9年度訴字第3377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清償貨款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10 年 06 月 25 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訴字第3377號原 告 蒂沅臻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張堡薇 訴訟代理人 呂仲祐律師 被 告 曜承榮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洪偉昱 訴訟代理人 汪紹銘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清償貨款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準備程序終結,並指定於民國110年7月27日下午2時35分在 本院民事第五法庭行言詞辯論。 被告訴訟代理人應提出蓋有新公司大、小章之委任狀到院。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6 月 25 日民事第二庭審判長法 官 呂麗玉 法 官 蔡嘉裕 法 官 陳盈睿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6 月 25 日書記官 楊思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