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9年度訴字第3377號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訴字第3377號
- 原告
- 蒂沅臻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張堡薇
- 訴訟代理人
- 呂仲祐律師
- 被告
- 曜承榮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洪偉昱
- 訴訟代理人
- 汪紹銘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清償貨款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準備程序終結,並指定於民國110年7月27日下午2時35分在本院民事第五法庭行言詞辯論。
被告訴訟代理人應提出蓋有新公司大、小章之委任狀到院。
民事第二庭審判長法 官 呂麗玉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訴字第3377號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清償貨款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本件準備程序終結,並指定於民國110年7月27日下午2時35分在本院民事第五法庭行言詞辯論。
被告訴訟代理人應提出蓋有新公司大、小章之委任狀到院。
民事第二庭審判長法 官 呂麗玉
用完 AI 分析後回來繼續 — 法律人 LawPlayer 有判決書全文與相關法規連結,AI 摘要無法取代原文閱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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