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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9年度訴字第3377號

清償貨款民事裁判日期 110 年 06 月 25 日

法官呂麗玉蔡嘉裕陳盈睿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訴字第3377號

原告
蒂沅臻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張堡薇
訴訟代理人
呂仲祐律師
被告
曜承榮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洪偉昱
訴訟代理人
汪紹銘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清償貨款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準備程序終結,並指定於民國110年7月27日下午2時35分在本院民事第五法庭行言詞辯論。

被告訴訟代理人應提出蓋有新公司大、小章之委任狀到院。

民事第二庭審判長法 官 呂麗玉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6 月 25 日

法 官 蔡嘉裕

法 官 陳盈睿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6 月 25 日

書記官 楊思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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