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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訴字第3387號

損害賠償等民事裁判日期 110 年 10 月 21 日

法官王詩銘

上訴人
即被告
月品冠餐飲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張亞霖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等事件,上訴人對於本院民國110年9月29日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逕向本院補繳上訴裁判費4,635元。

理由

本件上訴人聲明上訴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28萬961元,應徵上訴裁判費4,635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 條第2 項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 日內逕向本院補繳裁判費,並應提出上訴理由書,載明應廢棄或變更原判決之理由,及關於廢棄或變更原判決理由之事實及證據,逾期不繳上訴裁判費,即駁回上訴。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10  月  21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王詩銘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10  月  21  日

書記官 林玟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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