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9年度訴字第3412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返還承攬報酬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11 年 11 月 23 日
- 法官蕭一弘
- 法定代理人楊晉銘
- 原告加宇室內裝修設計有限公司法人
- 被告賴信如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訴字第3412號 上 訴 人 即 原 告 兼反訴被告 賴信如 被 上訴人 即 被 告 兼反訴原告 加宇室內裝修設計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楊晉銘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返還承攬報酬事件,上訴人對於本院民國111 年10月31日109年度訴字第3412號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未據繳 納裁判費。查上訴人本訴部分上訴聲明為:「原判決不利上訴人部分廢棄。上開廢棄部分,被上訴人應再給付上訴人新臺幣(下同)176萬5524元,及自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五計算之利 息。」,是上訴人本訴部分之上訴利益為176萬5524元,應徵第 二審裁判費2萬7784元。另就反訴部分之上訴聲明為:「原判決 廢棄。反訴被上訴人於反訴第一審駁回。」,是上訴人反訴部分之上訴利益為5萬7882元(即原審判決反訴被告應給付之金額) ,應徵第二審裁判費1500元,合計應徵第二審裁判費2萬9284元 (計算式:2萬7784元+1500元=2萬9284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 442條第2項規定,限上訴人於民國111年12月14日星期三前(含 當日)逕向本院如數補繳,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其上訴。又上訴人具狀上訴未表明上訴理由,亦應於上開期限內提出理由書到院,併依同法第441條裁定補正。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1 月 23 日民事第一庭 法 官 蕭一弘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1 月 23 日書記官 黃馨萱

用完 AI 分析後回來繼續 — 法律人 LawPlayer 有判決書全文與相關法規連結,AI 摘要無法取代原文閱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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