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9年度訴字第3433號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訴字第3433號
- 原告
- 黃振成
- 被告
- 永昌網通科技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朱永福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借款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原告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理由
一、按提起民事訴訟,應依民事訴訟法之規定繳納裁判費,此為起訴必須具備之程式。又起訴不合程式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第6 款定有明文。
二、本件原告起訴未繳裁判費,經本院於民國109 年9 月30日裁定命原告於收受裁定後5 日內補繳裁判費新臺幣1 萬2,880元,逾期未繳即駁回原告之訴,該裁定已於109 年9 月30日送達原告,有送達證書在卷可稽。而原告逾期迄未繳納裁判費,有本院民事科查詢簡答表及收費答詢表查詢附卷可憑,其訴顯難認為合法,應予駁回。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第6 款、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