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訴字第3444號
- 原告
- 即反訴被告
- 裕懋興業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謝明達
- 訴訟代理人
- 高靜怡律師
- 被告
- 即反訴原告
- 奧騰創新科技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林書賢
- 訴訟代理人
- 蘇文俊律師
- 複代理人
- 賴承恩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返還定金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111年1月21日下午3時30分,在本院民事第三法庭行言詞辯論,併請反訴原告於本裁定送達後10日內,補正民國109年11月20日民事答辯狀繕本送達反訴被告之回執到院。
理由
按法院於言詞辯論終結後,宣示裁判前,如有必要得命再開辯論,民事訴訟法第210條定有明文。查本件前經言詞辯論終結,定期宣判,茲因反訴原告請求反訴被告給付遲延利息之起算日為何日,尚有疑義,而有再行調查之必要。爰命再開辯論,並指定民國111年1月21日下午3時30分,在本院民事第三法庭行言詞辯論,併請反訴原告於本裁定送達後10日內,補正109年11月20日民事答辯狀繕本送達反訴被告之回執到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