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9年度訴字第3444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返還定金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10 年 12 月 13 日
- 當事人裕懋興業股份有限公司、謝明達、奧騰創新科技有限公司、林書賢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訴字第3444號 原 告 即反訴被告 裕懋興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謝明達 訴訟代理人 高靜怡律師 被 告 即反訴原告 奧騰創新科技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林書賢 訴訟代理人 蘇文俊律師 複 代理人 賴承恩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返還定金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111年1月21日下午3時30分,在 本院民事第三法庭行言詞辯論,併請反訴原告於本裁定送達後10日內,補正民國109年11月20日民事答辯狀繕本送達反訴被告之 回執到院。 理 由 按法院於言詞辯論終結後,宣示裁判前,如有必要得命再開辯論,民事訴訟法第210條定有明文。查本件前經言詞辯論終結,定 期宣判,茲因反訴原告請求反訴被告給付遲延利息之起算日為何日,尚有疑義,而有再行調查之必要。爰命再開辯論,並指定民國111年1月21日下午3時30分,在本院民事第三法庭行言詞辯論 ,併請反訴原告於本裁定送達後10日內,補正109年11月20日民 事答辯狀繕本送達反訴被告之回執到院。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12 月 13 日民事第二庭 審判長法 官 呂麗玉 法 官 江奇峰 法 官 鄭百易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12 月 13 日書記官 唐振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