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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訴字第3444號

返還定金民事裁判日期 110 年 12 月 13 日

法官呂麗玉江奇峰鄭百易

原告
即反訴被告
裕懋興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謝明達
訴訟代理人
高靜怡律師
被告
即反訴原告
奧騰創新科技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林書賢
訴訟代理人
蘇文俊律師
複代理人
賴承恩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返還定金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111年1月21日下午3時30分,在本院民事第三法庭行言詞辯論,併請反訴原告於本裁定送達後10日內,補正民國109年11月20日民事答辯狀繕本送達反訴被告之回執到院。

理由

按法院於言詞辯論終結後,宣示裁判前,如有必要得命再開辯論,民事訴訟法第210條定有明文。查本件前經言詞辯論終結,定期宣判,茲因反訴原告請求反訴被告給付遲延利息之起算日為何日,尚有疑義,而有再行調查之必要。爰命再開辯論,並指定民國111年1月21日下午3時30分,在本院民事第三法庭行言詞辯論,併請反訴原告於本裁定送達後10日內,補正109年11月20日民事答辯狀繕本送達反訴被告之回執到院。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12  月  13  日

         民事第二庭 審判長法 官 呂麗玉

法 官 江奇峰

法 官 鄭百易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12  月  13  日

               書記官 唐振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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