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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訴字第3453號

確認股東會決議不存在等民事裁判日期 111 年 03 月 09 日

法官林秀菊

上訴人
政億工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許哲誠
上訴人
陳姝詠
被上訴人
陳瓊英

上當事人間因本院109年度訴字第3453號確認股東會決議不存在

等事件,上訴人提起上訴到院,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臺

幣(下同)1,650,000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26,002元未據上訴

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

本裁定後5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毋得延誤,逾期即駁回其上訴

,特此裁定。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上訴訴訟標的金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 元;其餘關於命補繳第一、二審裁判費等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3 月 9 日

民事第五庭 法 官 林秀菊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3 月 9 日

書記官 劉子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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