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9年度訴字第3455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給付保管費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09 年 12 月 08 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訴字第3455號 原 告 立穩機電技術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羅光斌 訴訟代理人 林宜慶律師 被 告 寶崧精密工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吳振銘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保管費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 理 由 一、按法院於言詞辯論終結後,宣示裁判前,如有必要,得命再開辯論,民事訴訟法第210 條定有明文。 二、茲因原告於本院言詞辯論終結後具狀撤回本件訴訟,爰依首揭規定,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12 月 8 日 民事第六庭 法 官 楊珮瑛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12 月 8 日書記官 紀俊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