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9年度訴字第3455號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訴字第3455號
- 原告
- 立穩機電技術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羅光斌
- 訴訟代理人
- 林宜慶律師
- 被告
- 寶崧精密工業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吳振銘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保管費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
理由
一、按法院於言詞辯論終結後,宣示裁判前,如有必要,得命再開辯論,民事訴訟法第210 條定有明文。
二、茲因原告於本院言詞辯論終結後具狀撤回本件訴訟,爰依首揭規定,裁定如主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