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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9年度訴字第3455號

給付保管費民事裁判日期 109 年 12 月 08 日

法官楊珮瑛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訴字第3455號

原告
立穩機電技術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羅光斌
訴訟代理人
林宜慶律師
被告
寶崧精密工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吳振銘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保管費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

理由

一、按法院於言詞辯論終結後,宣示裁判前,如有必要,得命再開辯論,民事訴訟法第210 條定有明文。

二、茲因原告於本院言詞辯論終結後具狀撤回本件訴訟,爰依首揭規定,裁定如主文。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12 月 8 日

民事第六庭 法 官 楊珮瑛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12 月 8 日

書記官 紀俊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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