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9年度訴字第3498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10 年 09 月 24 日
- 當事人麟翔科技有限公司、鈕玉麟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訴字第3498號 上 訴 人 即 原 告 麟翔科技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鈕玉麟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詮興鐳射有限公司、陳瑞明、彭智芳、朱珮淳、林玉娟間,因本院109年度訴字第3498號損害賠償事件, 上訴人提起上訴到院,查本件上訴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2,960,000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45,456元未據上訴人繳納, 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毋得延誤,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 定。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9 月 24 日民事第三庭 審判長法 官 陳宗賢 法 官 王金洲 法 官 劉育綾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9 月 24 日書記官 黃詩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