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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9年度訴字第3539號

給付違約金等民事裁判日期 109 年 11 月 26 日

法官楊忠城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訴字第3539號
原   告
復興航空運輸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即
破產管理人
賴麗真
李岳霖
訴訟代理人
陳姵瑾律師
被   告
向上企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鍾美珠
訴訟代理人
鍾凱勳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給付違約金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移送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理由

一、按關於由一定法律關係而生之訴訟,於不違背專屬管轄之規定下,當事人得以合意訂第一審管轄法院,民事訴訟法第24條、第26條分別定有明文。且如具備合意管轄之要件,當事人及法院均應受其拘束,除專屬管轄外,得排斥其他審判籍而優先適用。

二、經查:本件依兩造所簽訂之工具裝備統包銷售合同第7條(f)記載:雙方同意本合約應受中華民國法律管轄,若日後因本合約涉訟,雙方合意以臺灣臺北地方法院(下稱臺北地院)為第一審專屬管轄法院。嗣兩造於本院民國109年11月25日言詞辯論期日時,均同時聲請將本件移由臺北地院審理,此有本院言詞辯論筆錄附卷可稽,則兩造就本件法律關係所生之訴訟既已合意以臺北地方法院為第一審管轄法院,依民事訴訟第24條第1項之規定,自應由臺北地方法院管轄。綜上所述,爰依聲請將本件移送於該合意管轄法院。

三、依首開法條裁定如主文。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11 月 26 日

民事第六庭 法 官 楊忠城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11 月 26 日

書記官 黃佳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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