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9年度訴字第3641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返還擔保金等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11 年 02 月 07 日
- 當事人港動餐飲有限公司、廖家笛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訴字第3641號 上 訴 人 即 原 告 港動餐飲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廖家笛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群岳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返還擔保金等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110年12月30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 上訴。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490萬元,應徵第 二審裁判費7萬4,265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逕向本院補 繳裁判費,並應提出上訴理由書,載明應廢棄或變更原判決之理由,及關於廢棄或變更原判決理由之事實及證據,逾期不繳上訴裁判費,即駁回上訴。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2 月 7 日民事第一庭 法 官 廖欣儀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2 月 7 日書記官 李俊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