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9年度訴字第3679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12 年 04 月 07 日
- 法官王詩銘
- 法定代理人吳沛容
- 原告豐容泰建材股份有限公司法人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訴字第3679號 上 訴 人 即反訴原告 豐容泰建材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吳沛容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楊雨倫、楊雨軒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上訴人對於本院民國112年3月24日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逕向本院補繳上訴裁判費新臺 幣6,285元。 理 由 本件上訴人聲明上訴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38萬4,302 元,應徵上訴裁判費6,285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 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逕向本院補繳裁判費, 逾期不繳上訴裁判費,即駁回上訴。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4 月 7 日民事第一庭 法 官 王詩銘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4 月 7 日書記官 黃英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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