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9年度訴字第3710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減少價金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11 年 03 月 31 日
- 當事人統興精密工業有限公司、張宏裕、邁鑫機械工業股份有限公司、謝夙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訴字第3710號 原 告 統興精密工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張宏裕 訴訟代理人 蘇文俊律師 複 代理人 羅婉秦律師 被 告 邁鑫機械工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謝夙彥 訴訟代理人 林更祐律師 邱宇彤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減少價金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準備程序終結,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3 月 31 日民事第六庭 法 官 楊雅婷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3 月 31 日書記官 謝其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