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9年度訴字第3763號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訴字第3763號
- 原告
- 興隆成工業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鄭潘田
- 訴訟代理人
- 林柏劭律師
- 被告
- 宋永粮
上列當事人間返還所有物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一、法院於言詞辯論終結後,宣示裁判前,如有必要得命再開言詞辯論,民事訴訟法第210 條定有明文。本件原於民國110年2 月3 日言詞辯論終結,並定110 年4 月7 日宣判。玆因原告具狀撤回起訴,爰有再開辯論之必要。
二、依首開法條裁定如主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