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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訴字第3785號

確認袋地通行權存在民事裁判日期 111 年 06 月 17 日

法官蔡家瑜

上訴人
林政權
上訴人
林玉純
上訴人
林宏政
上訴人
林雅惠
被上訴人
羅俊義

羅元宏

上列當事人間確認袋地通行權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111年5月26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查:本件上訴人之上訴利益,依被上訴人於起訴時主張之通行利益核定為新臺幣(下同)287萬8560元,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6、之13規定,應徵第二審裁判費4萬4268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前段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逕向本院如數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上訴。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其餘關於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6 月 17 日

民事第四庭 法 官 蔡家瑜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6 月 17 日

書記官 蔡秀貞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9年度訴字第3785號於民國 111 年 06 月 17 日裁判,案由為確認袋地通行權存在,全文完整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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