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9年度訴字第3833號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訴字第3833號
- 原告
- 誠岱機械廠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潘義德
- 被告
- 光超建材工業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蕭炎奉
上列當事人間清償債款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移送臺灣苗栗地方法院。
理由
一、按關於由一定法律關係而生之訴訟,於不違背專屬管轄之規定下,當事人得以合意訂第一審管轄法院,民事訴訟法第24條、第26條分別定有明文。且如具備合意管轄之要件,當事人及法院均應受其拘束,除專屬管轄外,得排斥其他審判籍而優先適用。
二、經查:本件原告係依其與被告間所訂立之神鷗基地新建工程-第一、三期工程合約書第拾捌條記載:甲(被告)、乙(原告)雙方因簽訂或履行本合約涉訟時,應以臺灣苗栗地方法院為第一審管轄法院,有合約書附卷可稽。本件原告係向被告承攬「神鷗基地新建工程-第一、三期工程」中之「機棚拉門機電傳動系統工程」,則兩造就本件合約工程款短付與否而涉訟,即屬因履行本合約涉訟,兩造已合意以臺灣苗栗地方法院為第一審管轄法院,依民事訴訟第24條第1項之規定,自應由臺灣苗栗地方法院管轄。綜上所述,爰依職權將本件移送於該合意管轄法院。
三、依首開法條裁定如主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