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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9年度訴字第3863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
    返還公司印鑑章
  • 案件類型
    民事
  • 審判法院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
    109 年 12 月 04 日
  • 法官
    廖欣儀

  • 原告
    宏騰光電股份有限公司法人
  • 被告
    張仁懷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訴字第3863號原   告 宏騰光電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政億工業股份有限公司 被   告 張仁懷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返還公司印鑑章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原告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理 由 一、按提起民事訴訟,應依民事訴訟法之規定繳納裁判費,此為起訴必須具備之程式。又起訴不合程式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第6 款定有明文。 二、本件原告起訴未繳裁判費,經本院於民國109 年10月20日裁定命原告於收受裁定後5 日內補繳裁判費新臺幣1 萬7,335 元,逾期未繳即駁回原告之訴,該裁定已於109 年10月26日送達原告,有送達證書在卷可稽。而原告逾期迄未繳納裁判費,有本院民事科查詢簡答表及收費答詢表附卷可憑,其訴顯難認為合法,應予駁回。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第6 款、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12 月 4 日民事第一庭 法 官 廖欣儀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 元。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12 月 7 日書記官 顏嘉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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蕭奕弘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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