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9年度訴字第3909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請求工程款等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10 年 10 月 28 日
- 當事人允辰昌工程有限公司、黃天耀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訴字第3909號 上 訴 人 即 被 告 允辰昌工程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黃天耀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郭義豐即鹿耳門工程行間請求工程款等事件,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110年9月24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其上訴狀未依民事訴訟法第441條第1項第3款之規定 表明:「對於第一審判決不服之程度,及應如何廢棄或變更之聲明」,復未依法繳納上訴裁判費。查如上訴人對第一審判決其敗訴部分係全部不服,其上訴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1,207,780元,應徵裁判費19,468 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前段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以內補正如上所述 完整之上訴聲明;如上訴人對第一審判決其敗訴部分係全部不服,並應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以內逕向本院補繳如上所述之上訴裁 判費;逾期不補正上訴聲明及繳納上訴裁判費,即駁回其上訴。中 華 民 國 110 年 10 月 28 日 民事第五庭 法 官 王奕勛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10 月 28 日書記官 高偉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