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9年度訴字第391號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訴字第391號
- 上訴人
- 龍居企業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亢寶鳳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高培軒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109年8月20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60萬元,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6、之13規定,應徵第二審裁判費9750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前段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逕向本院如數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上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