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9年度訴字第3923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給付工程款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10 年 08 月 13 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訴字第3923號 上 訴 人 謝兆明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廖君豪即豪翔企業社間請求給付工程款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110年7月28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查本件上訴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625,598元,應徵第 二審裁判費10,245元,此費用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以內逕向本院 如數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上訴。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8 月 13 日民事第五庭 法 官 李蓓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製作。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8 月 13 日書記官 陳采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