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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9年度訴字第3923號

給付工程款民事裁判日期 110 年 08 月 13 日

法官李蓓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訴字第3923號

上訴人
謝兆明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廖君豪即豪翔企業社間請求給付工程款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110年7月28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查本件上訴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625,598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10,245元,此費用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以內逕向本院如數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上訴。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製作。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8   月  13  日

         民事第五庭 法 官 李蓓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8   月  13  日

               書記官 陳采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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