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9年度訴字第3923號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訴字第3923號
- 上訴人
- 謝兆明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廖君豪即豪翔企業社間請求給付工程款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110年7月28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查本件上訴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625,598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10,245元,此費用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以內逕向本院如數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上訴。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製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