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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訴字第399號

返還買賣價金民事裁判日期 110 年 10 月 18 日

法官謝慧敏

上訴人
林束妹

上訴人與被上訴人璞真建設股份有限公司、全國大飯店股份有限

公司間請求返還買賣價金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110年9月24日本

院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

為新臺幣(下同)514萬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7萬7829元。茲依

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以

內逕向本院如數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10 月 18 日

民事第六庭 法 官 謝慧敏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10 月 18 日

書記官 黃于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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