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9年度訴字第399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返還買賣價金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10 年 10 月 18 日
- 當事人林束妹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訴字第399號 上 訴 人 林束妹 上訴人與被上訴人璞真建設股份有限公司、全國大飯店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返還買賣價金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110年9月24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514萬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7萬7829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以 內逕向本院如數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10 月 18 日民事第六庭 法 官 謝慧敏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10 月 18 日書記官 黃于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