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9年度訴字第419號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09年度訴字第419號
- 原告
- 合作金庫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雷仲達
- 訴訟代理人
- 王東隆
- 訴訟代理人
- 紀雅芬
- 被告
- 創唯股份有限公司
- 兼法定代理人
- 王志吉
- 被告
- 陳姿佑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返還借款事件,本院於民國109年4月17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文
被告應連帶給付原告新臺幣壹佰伍拾參萬肆仟玖佰壹拾陸元,及如附表所示之利息及違約金。
訴訟費用由被告連帶負擔。
事實及理由
壹、程序方面:被告經合法通知,無正當理由,均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核無民事訴訟法第386 條各款所列情形,爰依原告聲請,由其一造辯論而為判決。
貳、實體方面:
一、原告主張:被告創唯股份有限公司(下稱創唯公司)於民國107 年10月8 日邀同被告王志吉及陳姿佑為連帶保證人,向原告借款新臺幣(下同)200 萬元,期間自107 年10月8 日起至112 年10月8 日止,本金按月平均攤還,利息按月計付;並約定逾期6 個月以內部分按放款利率(即年利率2.95%)10% ,超過6 個月部分按放款利率20% 計算違約金。嗣被告未按期繳款,經催告仍未清償,依兩造間之授信約定書第5 條約定所有借款視為全部到期,尚欠本金1,534,916 元及如附表所示之利息及違約金未清償,爰依消費借貸及連帶保證之法律關係,請求被告連帶清償等語。並聲明:被告應連帶給付原告1,534,916 元,及如附表所示之利息及違約金。
二、被告均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亦未提出書狀作何聲明或陳述。
三、本院之判斷:
(一)原告主張之事實,業據提出與其所述相符之借據、連帶保證書、授信約定書、債務催告書及回執、放款帳務資料查詢單等件影本為證(見本院卷第15至37頁),且被告已於相當時期受合法通知,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亦未提出書狀作何爭執,依民事訴訟法第280 條第3 項前段準用同條第1 項前段之規定,視同自認,堪信原告主張之事實為真實。
(二)按稱消費借貸者,謂當事人一方移轉金錢或其他代替物之所有權於他方,而約定他方以種類、品質、數量相同之物返還之契約;借用人應於約定期限內,返還與借用物種類、品質、數量相同之物,民法第474 條第1 項及第478 條前段定有明文。又保證債務之所謂連帶,係指保證人與主債務人負同一債務,對於債權人各負全部給付之責任者而言,此就民法第272 條第1 項規定連帶債務之文義參照觀之甚明(最高法院45年台上字第1426號判例意旨參照)。而連帶債務之債權人,依民法第273 條第1 項規定,得對於債務人中之一人或數人或其全體,同時或先後請求全部或一部之給付。本件被告創唯公司向原告借貸上開金額後,未依約清償本息,經原告催告後仍未履行,依約債務視為全部到期,尚積欠如主文第1 項所示之本金、利息及違約金未清償,而被告王志吉、陳姿佑為上開借款之連帶保證人,自應負連帶清償責任。從而,原告依消費借貸及連帶保證之法律關係,請求被告連帶給付如主文第1 項所示,為有理由,應予准許。
四、訴訟費用負擔之依據:民事訴訟法第85條第2項。
附表 / 起訴書(原樣呈現)
附表: ┌─┬──────┬───┬──────┬───────┬────┬──────┐ │ │ │ │ │ │ │ │ │編│未還本金 │週年利│利息起算日 │違約金起算日 │利息 │違約金 │ │號│(新臺幣) │率 │ │ │ │ │ │ │ │ │ │ │ │ │ ├─┼──────┼───┼──────┼───────┼────┼──────┤ │1 │613,961元 │2.95% │108年12月8日│109年1月9日 │自利息起│自違約金起算│ │ │ │ │ │ │算日起至│日起至清償日│ │ │ │ │ │ │清償日止│止,逾期在6 │ │ │ │ │ │ │,按週年│個月以內部分│ │ │ │ │ │ │利率計算│,按週年利率│ ├─┼──────┼───┼──────┼───────┤之利息。│百分之10,逾│ │2 │920,955元 │2.95% │108年12月8日│109年1月9日 │ │期超過6個月 │ │ │ │ │ │ │ │部分,按週年│ │ │ │ │ │ │ │利率百分之20│ │ │ │ │ │ │ │計算之違約金│ │ │ │ │ │ │ │。 │ ├─┼──────┼───┼──────┼───────┼────┼──────┤ │合│1,534,916元 │ │ │ │ │ │ │計│ │ │ │ │ │ │ ├─┼──────┼───┼──────┼───────┼────┼──────┤ │備│ │ │ │ │ │ │ │註│ │ │ │ │ │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