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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9年度訴字第501號

請求給付貨款民事裁判日期 109 年 09 月 29 日

法官廖穗蓁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訴字第501號

上訴人
老地方南屯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王繼驊
上訴人
老地方國際行銷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王繼驊
上訴人
老地方國際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王繼驊
上訴人
好地方寵物用品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洪珮菱
被上訴人
珍食堡實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徐嘉隆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貨款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109年7月30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上訴駁回。

第二審訴訟費用由上訴人負擔。

理由

一、按上訴不合程式或有其他不合法之情形而可以補正者,原第一審法院應定期間命其補正,如不於期間內補正,應以裁定駁回之,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定有明文。次按提起民事第二審上訴,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6規定繳納裁判費,此乃上訴必須具備之程式。

二、本件上訴人提起第二審上訴,未據繳裁判費,經本院於民國109年9月2日裁定,限上訴人於收受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正,此項裁定分別於109年9月4日、同年月7日送達,有送達證書在卷可稽。上訴人等逾期迄今仍未補正,有本院答詢表等件在卷可憑,其上訴自非合法,應予駁回。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須附繕本),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9 月 29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廖穗蓁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9 月 29 日

書記官 蘇文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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