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9年度訴字第501號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訴字第501號
- 上訴人
- 老地方南屯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王繼驊
- 上訴人
- 老地方國際行銷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王繼驊
- 上訴人
- 老地方國際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王繼驊
- 上訴人
- 好地方寵物用品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洪珮菱
- 被上訴人
- 珍食堡實業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徐嘉隆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貨款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109年7月30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上訴駁回。
第二審訴訟費用由上訴人負擔。
理由
一、按上訴不合程式或有其他不合法之情形而可以補正者,原第一審法院應定期間命其補正,如不於期間內補正,應以裁定駁回之,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定有明文。次按提起民事第二審上訴,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6規定繳納裁判費,此乃上訴必須具備之程式。
二、本件上訴人提起第二審上訴,未據繳裁判費,經本院於民國109年9月2日裁定,限上訴人於收受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正,此項裁定分別於109年9月4日、同年月7日送達,有送達證書在卷可稽。上訴人等逾期迄今仍未補正,有本院答詢表等件在卷可憑,其上訴自非合法,應予駁回。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