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9年度訴字第526號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訴字第526號
- 上訴人
- 承運開發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黃宏章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劉修吾、劉漢銘請求給付違約金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110 年5 月28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查本件上訴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4,851,000 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73,671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 條第2 項之規定,限上訴人於本裁定送達後5 日內補繳,逾期未繳,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訴字第526號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劉修吾、劉漢銘請求給付違約金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110 年5 月28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查本件上訴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4,851,000 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73,671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 條第2 項之規定,限上訴人於本裁定送達後5 日內補繳,逾期未繳,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用完 AI 分析後回來繼續 — 法律人 LawPlayer 有判決書全文與相關法規連結,AI 摘要無法取代原文閱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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