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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9年度訴字第526號

給付違約金民事裁判日期 110 年 06 月 24 日

法官張清洲林金灶董庭誌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訴字第526號

上訴人
承運開發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黃宏章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劉修吾、劉漢銘請求給付違約金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110 年5 月28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查本件上訴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4,851,000 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73,671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 條第2 項之規定,限上訴人於本裁定送達後5 日內補繳,逾期未繳,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6  月  24  日

         民事第四庭 審判長法 官 張清洲

                  法 官 林金灶

                  法 官 董庭誌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6  月  24  日

                  書記官 盧弈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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