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9年度訴字第536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分配合夥盈餘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09 年 10 月 05 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訴字第536號 原 告 楊嘉豪 被 告 張書維 訴訟代理人 賴盈志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分配合夥盈餘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改依小額程序審理。 理 由 一、按關於請求給付金錢或其他代替物或有價證券之訴訟,其標的金額或價額在新臺幣(下同)10萬元以下者,適用本章所定之小額程序,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8定有明文。次按通常訴訟事件因訴之變更或一部撤回,致其訴之全部屬於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8之範圍者,承辦法官應以裁定改用小額程序,並將該通常訴訟事件報結後改分為小額事件,由原法官或受命法官依小額程序繼續審理,同一地方法院適用簡易程序審理事件事務分配辦法第4條第2項亦有明文。 二、本件原告起訴時,係聲明:一、被告應給付原告19萬8655元及利息;二、被告應提出自民國106年3月17日迄今,贏贏工作室之每月帳冊、出入貨紀錄。嗣原告於109年8月6日當庭 撤回聲明第二項,並就聲明第一項減縮為請求被告給付6萬 8429元及利息(見本院卷第245頁)。是原告一部撤回及變 更聲明後,本件訴訟屬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8之範圍,爰依前揭規定,依職權裁定改行小額訴訟程序,並由受命法官依小額程序繼續審理,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10 月 5 日民事第三庭 審判長法 官 陳宗賢 法 官 熊祥雲 法 官 劉育綾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庭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10 月 5 日書記官 黃詩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