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9年度訴字第536號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訴字第536號
- 原告
- 楊嘉豪
- 被告
- 張書維
- 訴訟代理人
- 賴盈志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分配合夥盈餘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改依小額程序審理。
理由
一、按關於請求給付金錢或其他代替物或有價證券之訴訟,其標的金額或價額在新臺幣(下同)10萬元以下者,適用本章所定之小額程序,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8定有明文。次按通常訴訟事件因訴之變更或一部撤回,致其訴之全部屬於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8之範圍者,承辦法官應以裁定改用小額程序,並將該通常訴訟事件報結後改分為小額事件,由原法官或受命法官依小額程序繼續審理,同一地方法院適用簡易程序審理事件事務分配辦法第4條第2項亦有明文。
二、本件原告起訴時,係聲明:一、被告應給付原告19萬8655元及利息;二、被告應提出自民國106年3月17日迄今,贏贏工作室之每月帳冊、出入貨紀錄。嗣原告於109年8月6日當庭撤回聲明第二項,並就聲明第一項減縮為請求被告給付6萬8429元及利息(見本院卷第245頁)。是原告一部撤回及變更聲明後,本件訴訟屬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8之範圍,爰依前揭規定,依職權裁定改行小額訴訟程序,並由受命法官依小額程序繼續審理,特此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