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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9年度訴字第546號

給付貨款民事裁判日期 109 年 08 月 18 日

法官林金灶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訴字第546號

上訴人
晟泰食品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芳賜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萬灃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給付貸款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109年7月22日本院所為第一審判決(109年度訴字第546號)提起第二審上訴。經查:本件上訴有下列不合法之情事,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五日內補正下列事項,其中任何1項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應補正事項:

一、上訴人提起本件上訴僅「聲明上訴」,漏未依民事訴訟法第441條第1項第3款規定記載「上訴聲明」(即「對於第一審判決不服之程度,及應如何廢棄或變更之聲明。」),致本件上訴範圍不明確,認有命補正必要。

二、上訴人對於原判決不利部分若為全部上訴,則上訴利益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台幣(下同)522,448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8,595元,未據上訴人繳納。倘上訴人僅為部分上訴,則俟上訴人補正「上訴聲明」後,本院再另以裁定通知補繳第二審裁判費。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8   月  18  日

         民事第四庭  法 官 林金灶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8   月  18  日

                書記官 張隆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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